醫療事故賠償責任構成中的因果關係怎麼推定
醫職過失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後果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才能構成醫療事故賠償責任。因此,患者的損害後果必須是醫療機構的醫療違法行為所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釋,醫療事故賠償責任的因果關係實行推定。
實行因果關係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關係的要件上,就不必舉證證明,而是由法官實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證明自己在醫院就醫期間受到損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不必證明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有因果關係;同時也不必證明醫院一方的過錯,因為過錯也是實行推定的。由於這種因果關係是推定的,因而,還應當在損害事實與醫療行為之間排除其他可能性。當確定這種損害事實沒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可能時,即可斷定該種醫療行為是損害事實的原因,即推定因果關係成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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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與醫療過錯同時發生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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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誤診是否有過錯要咋樣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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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證據鑑定的主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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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罰刑事責任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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