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的行政處罰不滿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在生活中很多人會因為一些事情產生糾紛,那麼在經過權威協調後糾紛中的被害人覺得自己沒有得到相應的補償,便會申請上訴重新協調糾紛。對被害人的行政處罰不滿意,被害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下面本站網就帶你瞭解一下相關法律。
在遇到不滿行政處罰的情況下,被害人以申請行政複議。
根據法律規定,被害人對治安處罰決定不服的,有兩種救濟途徑:
一、行政複議。公安機關對被處罰人的處罰,若不公正,將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被害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關於被侵害人是否有權申請行政複議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條的規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根據本條的規定,被害人對治安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
二、行政訴訟。被害人是治安案件的受害者,公安機關對被處罰人的行政處罰,公正與否,與被害人有直接的利害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和第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三)要求主管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根據這兩條的規定,被害人對治安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條鏈接: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二條 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複議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本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
(二)與被訴的行政複議決定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或者在複議程序中被追加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
(四)與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從上面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到,法律是為了解決相關當事人的利益糾紛問題,若被害人的行政處罰不滿意,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行政上訴,但是申請行政複議及上訴都是有具體時間規定的,以及申訴的結果依具體案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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