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駕駛員行政處罰標準不滿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嗎?
出租車駕駛員行政處罰標準不滿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如果對公民的利益產生侵害,公民有多種救濟手段,申請複議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行政機關在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如果決定受理,會通知給申請人。等拿到複議決定書後,當事人不服的還能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複議機關的職責包含哪些內容?
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複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複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閲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複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相關法律中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行政機關違反相關法律中中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複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複議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的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三、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情形有哪些?
1、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例如行政機關對其所屬的人員或基於內部行政管理關係作出的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決定。對這些處理決定,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申訴。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或起訴。
3、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我國相關的法律中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例如訊問刑事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檢查、搜查等;
4、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佈的能反覆適用的規定;
5、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6、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
7、行政機關對落實私房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作出的處理;
8、其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
出租車駕駛員擁有對於行政部門所提起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滿意的意見的,也就是説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針對不滿意的處罰決定或者行政處罰結果提起異議申請重新的進行調查取證來得到不同的行政處罰決定,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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