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申請執行標準有哪些?
行政處罰申請執行標準有哪些?
(一)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處罰執行期限內,予以履行。
(二)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處罰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第四十六條,作出罰款的處罰執行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執行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四)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執行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2、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處罰執行的。
(五)第四十八條,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處罰執行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六)第四十九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進行處罰執行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七)第五十條,執法人員當場處罰執行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八)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執行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執行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九)第五十二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進行處罰執行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十)第五十三條,除依法應當予以銷燬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執行處理。
處罰執行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執行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十一)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執行的監督檢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執行,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執行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行政處罰執行程序需要遵循的原則如下:
(一)行政處罰執行程序原則包括處罰法定原則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二)行政處罰執行程序原則包括公正公開的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執行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三)行政處罰執行程序原則包括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進行行政處罰執行,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設定和進行行政處罰執行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行政處罰執行程序原則包括保障當事人陳述權利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五)行政處罰執行程序原則包括一事不再罰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執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處罰是對於一般沒有上升到犯罪才使用的處罰,但是行政處罰也是有執行標準的,必須要符合法律的規定才能進行使用此法,行政處罰的條例有很多種只要是犯了事,那麼都會有條例來進行處理,所以,一切違法的事情我們都不要做,一個國家的和平是要靠大家來進行維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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