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申請強制執行標的説明書包括哪些內容
一、行政處罰申請強制執行標的説明書包括哪些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二、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
1、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
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2、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實施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超過三十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實施強制執行前,需要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規定辦理。
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是,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已經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機關,可以將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拍賣抵繳罰款。
3、劃撥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決定,並書面通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劃撥存款、匯款的決定後,應當立即劃撥。
法律規定以外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要求劃撥當事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應當拒絕。
4、依法拍賣財物,由行政機關委託拍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辦理。
5、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應當上繳國庫或者劃入財政專户。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相關的行政機關在調查這類案件時,應積極的結合我國的法律規定辦理這類案件。一旦牽涉罰款時,應積極的按照相關的規定以現金、劃撥、拍賣等方式進行辦理,對這類違法人員進行處罰,維護我國的行政和社會秩序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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