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到了審查起訴階段還能取保候審嗎?
刑事案件到審查起訴階段還可以取保候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對提起公訴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
由此可見,刑事案件到審查起訴階段還可以取保候審。
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單獨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予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四)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五)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六)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偵查羈押、審查起訴期限內結案,需要繼續偵查或者審查起訴的;
(七)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第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第三十九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委託的律師申請取保候審,經審查具有本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檢察長決定,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
第四十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取保候審,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
經審查符合本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經審查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取保候審的理由。
綜合上面所説的,審查起訴的階段就是代表着案件已經到了檢察院,對於這個階段只要當事人符合條件同樣也可以申請取保,但取保不代表着案件就結束,所以,執法人員在審理的時候都會結合實際情況來,只要可以取保一般就可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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