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可以提出取保候審的請求嗎?
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可以提出取保候審的請求。
(一)律師認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條件之一的,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
2、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3、犯罪嫌疑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4、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措施已超過法定期限的;
5、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取保候審條件的。
(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要求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承辦律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代為申請取保候審。
(三)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應向有關機關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事實、理由及保證方式,並註明律師事務所名稱、律師姓名、通信地址及聯繫方法等。
(四)律師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後,應當要求公訴機關在七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覆。對於不同意取保候審的,律師有權要求其説明不同意的理由,並可以提出複議或向有關部門反映。
二、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可以會見當事人嗎?
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需要具備以下材料:
1、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
2、兩名律師以及《律師執業證》;
3、《委託書》;
4、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師執業證、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會見的時間、次數不限。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檢察機關不派員在場。辯護律師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監視居住的場所進行,會見其他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單位或者律師事務所進行。
犯罪嫌疑人在被司法機關逮捕之後的工作是比較重要的,在案件的審查起訴階段,若是有擔保人能支付高額的質保金,同時犯罪者還滿足其他的條件,此時就是可以提出取保候審的請求的。在取保期間,是不得離開户籍所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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