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能否查看證據嗎?
一、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能否查看證據嗎?
1、查閲、摘抄、複製案件有關材料
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閲、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律師摘抄、複製的材料應當保密,並妥善保管。
2、會見和通信
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檢察機關批准,會見時檢察機關也不應派員在場。辯護律師與犯罪嫌疑人通信,但其內容不得向犯罪嫌疑人提及可能妨礙偵查的有關同案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友的情況。
3、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
經本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但事先應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申請取得同意。
律師可以向證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但應事先徵得本人同意,並在調查筆錄上記明。律師在調查、收集案件材料時,可以錄音、錄像。對被調查人錄音、錄像的,應徵得被調查人同意。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認為必要時,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
4、提出辯護意見
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關於本案的辯護。
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被超期羈押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辯護律師有權代理其提出控告。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不服要求申訴的,辯護律師可以在被不起訴人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向人民檢察院代為申訴。
二、審查起訴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説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此外,如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並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並通知偵查機關執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中止審查應當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
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在檢察院受理了公安機關提交的案件時,在重新進行偵查後也會決定是否對其提出訴訟請求,如果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也會在兩個月的期限內對其提出公訴請求,同時法律中也規定了在此期間被告人是可以通過律師來為自己進行辯護,同時在辯護時可以查閲和調查案件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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