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有什麼權利
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權利有:
一.根據案情需要查閲、摘抄、複製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
二.可以與在押人會見、通信,溝通案件處理情況,瞭解在押人的心理欲求;
三.可根據案情的發展需要進行調查取證(經證人或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
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
四.在審查起訴時發表在押人的訴求與對案情的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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