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要素會構成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
1.本罪主體要件。
主體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立法解釋》規定的人員。
行為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行為是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這裏徇私舞弊,是指利用職權,弄虛作假,為親友徇私情,將不合格的人員冒充合格人員予以錄用、招收,或者將合格人員應當予以錄用、招收而不予錄用、招收。
2.本罪主觀要件。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罪責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本罪須出於徇私的動機。
3.本罪客體要件。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這裏情節嚴重,參照《立案標準》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徇私情、私利,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户口檔案、考試成績等,弄虛作假招收公務員、學生的;(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的;(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親屬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務員、學生,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5)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本罪客觀要件:
(1)徇私舞弊,把不符合條件的人招收為公務員、學生;
(2)為私利,把不符合條件的人招收為公務員、學生;
(3)弄虛作假,把自己的親朋好友招收為公務員、學生;
(4)其他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把不符合條件的人招收入公務員、學生。
在招收公務員、學生時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一般都是以牟利為目的,或者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的具體認定和構成要件處理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是需要基於上述四種不販構成要件進行認定後才可以認定犯罪事實的,如果犯罪構成要件不成立的,那麼是不可以認定為本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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