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一、我國刑法對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對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的處罰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的認定
1、雖然本罪沒有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的規定,但是,並非一經實施了非法買賣、運輸、儲存核材料的行為,就無例外地構成犯罪,對於情節顯著輕微的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的行為,不宜按犯罪論處。
2、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的立案標準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二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3)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氟乙酰胺、氟乙酰鈉、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製劑五十克以上,或者餌料二千克以上的;
(4)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5)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
(6)造成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丟失、被盜、被搶或者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沒有獲得相關製造許可的單位、個人,都不得實施製造原液、餌料等危險物質的行為,對於獲得了製造許可的單位,在實施製造行為的過程之中,必須要遵守相關規定,不得超量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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