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5日以下拘留的依據是什麼?
其實關於尋釁滋事有很多人都會簡單的認為這就是犯罪嫌疑人沒事找事的一種做法,實際上這樣想也不無道理的,那些極端的做法可能對解決我們生活當中當前的困境不會有任何的作用的,有人認為尋釁滋事會面臨五天以下的治安拘留。所以小編在下面的這篇文章當中要介紹的法律知識就是尋釁滋事5日以下拘留的依據是什麼?
一、尋釁滋事5日以下拘留的依據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法》第293條之規定,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對上述這種量刑發佈了量刑指導意見,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在3個月拘役至1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從上述規定,我們不難看到,犯罪情節的輕重對尋釁滋事罪的量刑影響很大。這也直接體現在,我國2011年修訂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中,修正案直接在規定該罪的法條中增設了第二款,規定“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因此,尋釁滋事罪的最高刑要由原來的最高5年提高到10年,條件是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達到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程度。
二、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所謂尋釁滋事罪,是指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並且具備法定應懲處情形的行為。並非所有的尋釁滋事都會被定罪,也就是説,尋釁滋事罪有一定的立案標準。
根據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也即是説,只要尋釁滋事達到上述任何一項的程度,即可立案追訴。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2011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在第二項中增加了“恐嚇他人”的規定,也即如果採用恐嚇他人的手段情節惡劣的,也屬於尋釁滋事。
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下被治安拘留五天以下的這種可能性是非常小的,因為尋釁滋事罪已經夠違反了我國刑法,對尋釁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是要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像是這種拘留五天以下的可能是一般的打架,尚且構成尋釁滋事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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