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關37天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尋釁滋事這種行為就是對當事人道德品質的一面照妖鏡,因為在當今這個依法治國的時代下我們沒有必要用這麼極端的方法,連累其他無辜的行人為自己的私人情緒付出慘重的代價的。關於尋釁滋事的犯罪嫌疑人肯定是要提前進行逮捕的,而當事人自己被關押的天數都是心中有數。那麼,尋釁滋事關37天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尋釁滋事關37天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尋釁滋事拘留37天,不能逮捕就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即在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刑事拘留嫌疑人3天;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天。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可以延長30天,即最長時間是37天。
二、涉嫌尋釁滋事罪一般關多久?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三、尋釁滋事行為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出於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毆打相識或者素不相識的人。這裏的情節惡劣的,是指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造成被毆打人自殺等嚴重後果的等等,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是指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追趕、攔擋、侮辱、謾罵他人,此多表現為追逐、攔截、辱罵婦女。這裏的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經常性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者激起民憤的;造成其他後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裘或者侮辱婦女的,則構成強制猥裘、侮辱婦女罪。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有公私財物,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或者隨心所欲損壞、毀滅、佔用公私財物。這裏的情節嚴重的,是指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的公私財物數量大的;造成惡劣影響的;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造成公私財物受到嚴重損失的等等。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是指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製造事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肘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是指公共場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壞,引起羣眾驚慌、逃離等嚴重混亂局面的。
行為人只要有上述四種情形中的任意一種,就構成尋釁滋事罪。但在審判實踐中,行為人往往既強拿硬要,又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後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行為人為滿足其尋求精神刺激、開心取樂的流氓動機一般會實施多個行為,這時只以本罪一罪認定。
由此可見,尋釁滋事關37天已經達到了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的逮捕的最長時間,如果已經到了第37天了的話案件還沒有移交到檢察院,其實犯罪嫌疑人就能夠抓緊時間委託自己的律師幫助申請取保候審了。在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已經沒有資格繼續把尋釁滋事的犯罪嫌疑人關押在指定場所當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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