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公務員在工作過程中,會觸犯到法律的相關的規定,挪用公款罪就是常見的罪名之一。那麼挪用公款罪的含義是什麼?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本站將為您一一解答這些問題。
一、挪用公款罪的含義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二、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它不僅侵犯了國家公職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同時也侵犯了國家的財經制度和公共財物的所有權。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款,即國有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的貨幣資金。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特定公物亦是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而除此之外的其它公物則不包括在內。
(二)客觀要件
挪用公款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
1、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含義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下列三種情形:
(1)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3)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2、挪用公款罪三種不同情況的認定及處罰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嫖娼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明知使用人用於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
(2)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3、挪用公款數額的計算
多次挪用公款不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並以後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實際數額認定。
4、“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的含義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因客觀原因在一審宣判前不能退還的。
(三)主體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包括: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村民委員會等村民基層組織人員在從事規定的七種協助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和發放;(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和發放;(三)土地的經營、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四)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和發放;(五)代徵、代繳税款;(六)有關計劃生育、户籍、徵兵工作;(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可以構成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其目的是暫時非法佔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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