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出版淫穢物品牟利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1、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製作、複製、出版淫穢影碟、軟件、錄像帶五十至一百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一百至二百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一百至二百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五百至一千張以上的;
(二)販賣淫穢影碟、軟件、錄像帶一百至二百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二百至四百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二百至四百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一千至二千張以上的;
(三)向他人傳播淫穢物品達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組織播放淫穢影、像達十至二十場次以上的;
(四)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獲利五千至一萬元以上的。
2、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二十個以上的;
(二)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頻文件一百個以上的;
(三)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一萬次以上的;
(五)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註冊會員達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穢電子信息收取廣告費、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七)數量或者數額雖未達到本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八)造成嚴重後果的。
3、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本條第二款規定行為的,應予立案追訴。
4、以牟利為目的,通過聲訊台傳播淫穢語音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載播的;
(二)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明知他人用於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刊號的,應予立案追訴。
綜合上面所説的,淫穢物品本就是屬於國家禁止出版的,如果存在非法的出版或者是複製的話,那麼作為當事人必定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對於此物品是很容易導致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受到傷害,所以,對於不合法的事情千萬不要做,不然就會為此付出該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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