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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關於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刑法》中關於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的立案規定,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1款的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363條第1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刑法中關於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1)製作、複製、出版淫穢影碟、軟件、錄像帶五十至一百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一百至二百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一百至二百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五百至一千張以上的;

(2)販賣淫穢影碟、軟件、錄像帶一百至二百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二百至四百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二百至四百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二百至四百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一千至二千張以上的;

(3)向他人傳播淫穢物品達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組織播放淫穢影、像達十至二十場次以上的;

(4)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獲利五千至一萬元以上的。

行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行為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由此可見,本罪的行為具有以下五種情形:

(1)製作淫穢物品:這裏的製作,是指生產、錄製、攝製、編寫、譯著、繪畫、印刷、刻印、洗印等。

(2)複製淫穢物品:這裏的複製,是指複印、拓印、翻印、複寫、復錄、抄寫等。

(3)出版淫穢物品:這裏的出版,是指編輯、印刷等。

(4)販賣淫穢物品:這裏的販賣,是指發行、批發、零售、倒賣等。

(5)傳播淫穢物品:這裏的傳播,是指播放、放映、出租、出借、承運、郵寄等。

客體制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客體是淫穢物品。這裏的淫穢物品,根據刑法第367條的規定,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的立案處理情況,是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不同的要件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特別是對於構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是需要基於實際的涉案情節嚴重程度來進行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