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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以暴力相威脅算強迫勞動罪嗎?

一、沒以暴力相威脅算強迫勞動罪嗎?

沒以暴力相威脅算強迫勞動罪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強迫勞動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 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侵犯的客體是勞動者的人身自由權和休息休假權利。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關係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基於勞動合同所確立的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一種社會關係,其雙方地位平等。強迫職工勞動的行 為,侵犯了職工的人身自由權利和休息休假權利。侵犯的對象,包括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

客觀方面表現為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這裏的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是指違反我國《勞動法》及其相應的法律法規。認定客觀方面要注意三點:一是必須表現為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二是強迫勞動,其表現形式有:以毆打、沒收押金和集資款強迫勞動,強迫超體力勞動,強迫長時間勞動,強迫勞動不給報酬或少給報酬等;三是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這是罪與非罪的界限之一。

自然人和用人單位均可以構成本罪主體。這裏的“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是指僱傭職工為其勞動的企業或者個體經濟組織。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會產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後果,但仍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只要是以暴力或者是限制人身自由等威脅員工的話,就屬於強迫勞動罪,但是如果是以工資或者是獎金來對其進行威脅的話,雖然不構成強迫勞動罪,但也是屬於違法行為,因為用人單位必須按時按照相關規定來對員工下發獎金和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