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強姦罪中的暴力脅迫等手段
一、如何認定強姦罪中的暴力脅迫等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採用毆打、捆綁、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的手段。如:揚言行兇報復、揭發隱私、加害親屬等相威脅, 利用迷信進行恐嚇、欺騙,利用教養關係、從屬關係、職權以及孤立無援的環境條件,進行挾制、迫害等,迫使婦女忍辱屈從,不敢抗拒。
有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和利用職權與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不能都視為強姦。行為人利用其與被害婦女之間特定的關係,迫使就範,如養(生)父以虐待、剋扣生活費迫使養(生)女容忍其姦淫的;或者行為人利用職權,乘人之危,姦淫婦女的,都構成強姦罪。行為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於互相利用與之發生性行為的,不定為強姦罪。對於一貫利用職權姦淫婦女多人,情節惡劣的,可以流氓罪判處。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例如:利用婦女患重病、熟睡之機,進行姦淫;以醉酒、藥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對婦女進行姦淫。
二、女人強姦罪成立嗎
女人強姦罪成立。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顯然,男子不能成為強姦罪的犯罪對象。所以這個女人被指控強姦,不是因為強姦了男人,也不是強姦了女人。
婦女雖然不能成為強姦罪的實施者,但可以構成強姦罪的共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七、對婦女教唆或幫助男子強姦的如何處罰?明確答覆:“婦女教唆或幫助男子實施強姦犯罪的,是共同犯罪,應當按照她在強姦犯罪活動中所起的作用,分別定為教唆犯或從犯,依照刑法有關條款論處。”
強姦罪一般要證明兩點:一是發生了性關係;二是違背了婦女的意志。證據就要圍繞這兩點形成證據鎖鏈。可以從女方處提取遺留精斑或殘留精液,通過司法機關鑑定精子的似然比,鑑定機關根據這個似然比來確定是否是實施強姦的男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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