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界定傳銷,內容是什麼?
一、法律如何界定傳銷,內容是什麼?
法律對於傳銷的界定的內容是:組織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髮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髮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獲得財富的違法行為。傳銷的本質是“龐氏騙局”,即以後來者的錢發前面人的收益。
二、關於傳銷的認定
目前關於“傳銷”的認定主要是依據國務院的《禁止傳銷條例》(國務院令第444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3〕37號)。
1、國務院的《禁止傳銷條例》對“傳銷”認定為:“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髮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髮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傳銷的認定為:“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號)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也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上述標準來對傳銷進行認定,追究組織者、領導者刑事責任的。
我國對於傳銷的行為是嚴厲打擊的,也是國家嚴厲禁止的行為,傳銷對於人民百姓的健康和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的威脅。我國相關法律中對於傳銷的定義是非常明確的,只要觸犯傳銷的行為,將會被嚴重處罰,並對組織者和管理者產從重加重處理,起到打擊預防該犯罪的目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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