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罰款如何繳納,內容是什麼?
一、交警罰款如何繳納,內容是什麼?
關於繳納交警開出的罰款的相關規定是:必須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條規定,15日之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超過15日之後就收滯納金了。帶上違章通知書,駕駛證和行駛證就可以處理違章了,交罰款不是在交警隊,在交警隊指定的銀行,也可以在指定的網上銀行繳納。
二、相關法律依據
1、第十八條 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的, 應當告知當事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代收機構繳納罰款。當事人逾期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第十九條 對機動車駕駛員違章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對非本轄區(以直轄市和地、市範圍為界,下同)過境的機動車駕駛員處以二十元以下(含)罰款,由交通民警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
(二)在邊遠、交通不便地區和高速公路上,對非本轄區過境的機動車駕駛員處以二十元以上罰款,機動車駕駛員向交通違章行為發生地代收機構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機動車駕駛員主動提出的。
3、第二十條 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和乘車人處以二十元以下(含)罰款的,交通民警作出處罰決定後,可以當場收繳。
4、第二十一條 當場收繳罰款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5、第二十二條 交通民警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交到所屬單位。單位應當自收到交通民警上交的罰款之日起二日內,將罰款繳付代收機構。
6、第二十三條 對吊扣、吊銷非本地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處罰決定生效後十五日內,將機動車駕駛證及處罰決定書轉至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7、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民警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8、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不履行罰款處罰決定,拒絕繳納罰款的,除依照本規定執行外,還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行政拘留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發生交通違章的情況,巡邏的交警將會開具出罰單告知。車主接到開具的罰單之後必須在15天之內完成繳納,如果超過了時間限制的,還需要繳納相應的滯納金。目前可以繳納罰款的方式有很多,包括異地的罰單也可以在其他的城市通過網上支付進行繳納,非常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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