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關於信用卡詐騙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一、刑法中關於信用卡詐騙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刑法》中關於信用卡詐騙罪既遂的量刑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任何認定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情節是否嚴重?
第五條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對於那些依法獲得信用卡的公民,在使用信用卡的過程之中,是需要遵守相關規定的,不得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而故意惡意透支信用卡,否則一旦透支的額度超過一萬元,該信用卡持有人就涉嫌犯了信用卡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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