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一、刑法中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刑法》中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既遂的量刑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特定的,即能夠引起重大事故的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物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過程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有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
2、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必須是發生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上述危險物品的過程中。
3、必須因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而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
4、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必須是由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所引起的,即兩者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從司法實踐中案件情況看,主要是從事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職工。但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違反危險品管理規定的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的主觀心理。至於行為人對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本身則既可能出於過失,也可能出於故意。
能接觸到爆炸物、易燃物、腐蝕性物品等的危險物品的公民,是需要了解一下使用相關危險物的使用注意事項的,這是由於若是使用不當,有可能會引發安全事故,而對於此種認為因素引發的事故,相關當事人是有可能會受到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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