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管轄有哪幾種
刑事訴訟管轄包括職能管轄、審判管轄、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專門管轄。其中檢察院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犯罪由檢察院管轄,自訴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含義不同,
1、民事訴訟是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蔘加下,審理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以及由這種活動所產生的訴訟關係的總和。
2、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
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訴訟主體不同,
1、民事訴訟僅有人民法院一家訴訟主體,當事人有原告、被告及第三人。
2、刑事訴訟法訴訟主體涉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等數家司法機關,當事人為自訴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
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目的不同,
1、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爭議;
2、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確實犯罪和犯什麼罪以及應處何種刑罰的問題。
三、刑事訴訟程序分哪些階段
刑事訴訟主要包括五個階段: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
1、立案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進行審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實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交付偵查或審判的訴訟活動;
2、偵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機關為收集、查明、證實犯罪和緝獲犯罪人而依法採取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3、起訴有兩種,包括公訴和自訴;
4、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辯雙方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蔘加下,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對於依法向其提出訴訟請求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活動;
5、執行則指刑事執行機關為了實施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而進行的活動,在我國,刑事執行的主體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等。
刑事訴訟管轄包括職能管轄、審判管轄、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專門管轄。其中檢察院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犯罪由檢察院管轄,自訴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法院管轄。以上就是關於刑事訴訟管轄有哪幾種的相關介紹。本篇文章內容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如果還存在疑問的話,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與專業律師進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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