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的管轄範圍有哪些?
我國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公檢法機關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以及審判機關係統內部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管轄分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
(一)立案管轄
立案管轄是指公檢法機關之間受理或偵查刑事案件時在職權範圍上的分工。
1、公安機關受理的案件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裏主要是指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絕大多數刑事案件。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2、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規定,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訴案件就是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具體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審判管轄
審判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審判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專門管轄。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刑事案件的第一審審判權在不同級別的人民法院之間的分工。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除由最高和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以外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以及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刑事案件的第一審審判權在同級別的人民法院之間的分工。《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轄,在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轄。
3、專門管轄
專門管轄是指專門法院與普通法院在刑事案件管轄方面的權限分工,主要解決哪些刑事案件應當由哪些專門人民法院審判的問題。我國已建立的受理刑事案件的專門法院有軍事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
辯護和代理
(一)辯護的概念和種類
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論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辯護分為自行辯護、委託辯護和指定辯護。
1、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為自己所作的辯護,它貫穿於刑事訴訟的始終。
2、委託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律師或其他公民充當辯護人出庭為其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託辯護人,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家屬或所在單位為其委託辯護人。
3、指定辯護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形下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被告人辯護。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未成年人,或者被告人有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二)辯護人的範圍
辯護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辯護人的範圍包括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親友。而《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擔任辯護人。
(三)辯護人的責任及訴訟地位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專門維護者。辯護人既不從屬於法院、檢察院,也不從屬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四)代理
刑事訴訟中的代理是指特定的訴訟參與人依法委託代理人蔘加訴訟,代行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職權的一種訴訟制度。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以及申訴案件中的申訴人都可以依法委託代理人蔘加刑事訴訟。訴訟期間,委託人要求解除代理後另行委託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但案件已經合議並作出處理的,一般不宜再變更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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