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國邊境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一、偷越國(邊)境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1)偷越國(邊)境3次以上、屢教不改的;
(2)實施違法行為後偷越國(邊)境的;
(3)在偷越國(邊)境時對執法人員施以暴力、威脅手段的;
(4)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惡劣影響的;
(5)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1)為逃避刑罰偷越國(邊)境的;
(2)以走私/販毒等犯罪為目的偷越國(邊)境的;
(3)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二、偷越國(邊)境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偷越國(邊)境”,是指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出入國(邊)境的行為。其偷越國(邊)境的手段和方法可以是多種多樣的,一般表現為在不準通過的地點祕密出入境,有用船偷渡的,也有靠車馬或步行偷越的;有的雖然是在指定的地點通過,但偽造、塗改、冒用出入境證件或用其他矇騙手段矇混過關的,例如有人藏在進出國(邊)境的飛機、船隻、汽車裏,也有人藏在叫入境裝貨的集裝箱或行李箱中。
無論採取什麼方法,只要是實施了非法出入境等行為的,都是偷越國(邊)境行為。在這裏,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僅只是塗改、偽造了出入境文件,還沒有進一步實施偷越國(邊)境行為的,就不能構成本罪,而可能觸犯其他罪名,如偽造公文、證件、印章罪,對外國人入境後在我國非法居留、停留的,或者到不對外國人開放地區旅行的、都不能視為偷越同(邊)境的行為、不能以本罪論處。
三、偷越國(邊)境罪的審理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因此如果是沒有經過國家有關機構的管理,任何人是不能夠擅自越過國境或者邊境的,如果有偷越國境邊境的行為次數達到了三次,就已經是屬於犯罪,或者就算次數沒有達到三次,但是曾經有過偷越國境已經被處罰之後依然選擇再次偷越的,那麼依然是屬於犯罪。具體判刑會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確定,情況比較輕微的在1~3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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