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偷越國境罪與偷越邊境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組織偷越國境罪與偷越邊境罪的區別是什麼?
1、犯罪主體不同。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主體儘管是一般主體,但實際上、只有偷越國(邊)境犯罪活動的組織者,即從事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活動的“蛇頭”,才能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而偷越國(邊)境罪的犯罪主體在立法上無任何特殊要求,只要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實施了偷越國(邊)境行為的自然人,均可成為偷越國(邊)境罪的犯罪主體。
2、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不同。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抗攏、串連、誘使、煽動等方式,有組織、有計劃地安排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而偷越國(邊)境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的行為。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並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並處罰金或者:
(一)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 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
(三) 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四) 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五)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六) 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七) 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二、偷越國境罪與叛逃罪的區別是什麼?
1、犯罪主體不同。偷越國(邊)境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而叛逃罪的犯罪主體則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僅包括在國家機關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還包括國家機關內的非從事公務的人員。
2、犯罪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偷越國(邊)境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明知偷越國(邊)境的行為是違法行為,會給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破壞,而仍然希望這一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而叛逃罪直接故意的內容是,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應叛逃,而仍然故意為之。
3、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不同。偷越國(邊)境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的行為;叛逃罪在客觀方而則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處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4、犯罪客體不同。偷越國(邊)境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叛逃罪侵犯的客體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
綜上所述,國(邊)境是出入國家的門户,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管理秩序,我國政府採取了許多措施來加強對出入國(邊)境的管理,無論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還是自己單純偷越國境,均屬於違法犯罪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處罰責任,兩者的犯罪主體、犯罪內容以及犯罪客體上面是存在很多不同之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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