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區別有哪些
一、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區別有哪些?
1、發生的時間不同。
犯罪未遂發生在已經着手實施犯罪以後,犯罪預備階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則要求必須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即在實施犯罪預備或者在着手實施犯罪以後,達到即遂以前放棄犯罪,均能構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實際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即欲為而不能為。在犯罪中止中,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而主動放棄當時可以繼續實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為而不為。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
3、刑事責任不同。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4、行為結果不同。
犯罪未遂的結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為人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並不等於不發生任何損害結果。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必須徹底地放棄犯罪。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有效地防止他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為之法定犯罪結果的發生。
二、犯罪中止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一)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
(二)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
(三)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
(四)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
三、犯罪未遂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2、犯罪沒有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簡單來區分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話,前者是自己主動放棄了犯罪,而後者可能是因為公安機關的介入,受害人的正當防衞或其他民眾的介入,總之,並不是嫌疑人自己主動放棄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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