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區別的關鍵是什麼?
一、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區別的關鍵是什麼?
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區別的關鍵是犯罪停止是否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具體區別如下:
1、發生的時間不同
犯罪未遂發生在已經着手實施犯罪以後,犯罪預備階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則要求必須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即在實施犯罪預備或者在着手實施犯罪以後,達到即遂以前放棄犯罪,均能構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實際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即欲為而不能為。在犯罪中止中,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而主動放棄當時可以繼續實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為而不為。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
3、行為結果不同
犯罪未遂的結果是犯罪未逞,是行為人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並不等於不發生任何損害結果。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必須徹底地放棄犯罪。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有效地防止他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為之法定犯罪結果的發生。
4、刑事責任不同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對中止犯的處罰輕於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勵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為進行下去,從而有效地保護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二、中止犯的處罰原則是什麼?
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1、對中止犯必須從寬處罰,是我國刑法關於處罰中止犯的基本精神和立法原則。因此,不論犯罪行為的性質如何,也不論犯罪行為造成的現實危害怎樣,只要構成中止犯,就必須對其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2、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因為中止犯既然自動放棄犯罪,表明其主觀惡性大為減少;沒有造成損害,説明客觀上對社會沒有造成危害,從而應當免除處罰。這樣做,可以鼓勵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懸崖勒馬,因而有助於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3、對於中止犯,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因為造成損害,説明行為人還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所以不應免除處罰,而應當減輕處罰。
雖然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都屬於沒有造成犯罪既遂,故此需要參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是犯罪中止存在主觀意願上的不願意繼續犯罪,故此其社會危害性較低,而犯罪未遂是由於天氣等原因造成的,故此同一刑事案件犯罪中止的處罰更輕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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