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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衞成立應負的責任是什麼?

一、假想防衞成立應負的責任是什麼?

假想防衞成立應負的責任是什麼?

假想防衞成立應負的責任包括民事以及刑事責任,假想防衞應負的刑事責任:

(1)行為人應當預見到沒有不法侵害而沒有預見,造成危害結果,應負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2)行為人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了防衞行為,而在防衞過程中從使用的工具、打擊的部位、造成的後果顯屬不當,叫假想,行為人應當對過當的結果負責,可以比照防衞過當來處理。責任比第一種輕一點;

(3)主觀條件的限制,行為人不可能預見到,所採取的手段方法也無不當之處,應屬於意外事件;

(4)行為人既是假想防衞,也是提前防衞,主觀過錯應屬故意。

假想防衞發生的情況下,這種實施防衞的行為雖然也是故意行為,但這種故意的行為是對事件發生產生了錯誤的認識而造成的。因假想防衞對他人產生傷害的,也需要承擔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二、假想防衞應不應該以故意犯罪來處理

我國刑法第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可以看出,故意犯罪是以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為前提條件的,而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又是以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具有危害社會的性質為重要內容的。如果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危害社會的行為,當然也就不可能明知此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從而也就不可能構成故意犯罪。在假想防衞的情況下,行為人對他人實施的防衞行為雖然是故意行為,但這種故意是建立在對客觀事實的主觀認識錯誤的基礎之上的,即行為人自以為自己的行為是對不法侵害的反擊,是一種對社會有益的正當防衞行為,即主觀上不具備犯罪故意的認識內容。因此,不能把假想防衞的故意等同於犯罪故意。

在我國假想防衞罪一般是按照故意傷害罪來判處刑罰的,此時若是受害者能夠原諒侵權者,並且他人造成的社會危害也不是很大,此時侵權者一般是不會被判處車承擔有期徒刑的,最為嚴重的情形也只會被判處罰金,並且會被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