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司法鑑定必須出庭作證?
訴訟的當事人在向法院出示了相關的證據時遭到了對方以及法官的質疑就需要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效力的認定,當事人在得到鑑定結果之後呈給法官看時可能會有一些專業上的問題需要鑑定人出面解釋,那麼,是否司法鑑定必須出庭作證?
一、是否司法鑑定必須出庭作證?
1、質證程序的啟動
司法鑑定人出庭質證可以由案件的雙方當事人提起,亦可以由法官提起,但最終決定權在法庭。
2、出庭通知
當事人申請司法鑑定人出庭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內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法院經審查同意後,應在開庭前三日向司法鑑定人送達出庭通知。
3、出庭
司法鑑定人按出庭通知書上規定的日期、時間準時出庭,並向法庭提供鑑定人的資格證明材料。這也可以稱之為資格審查程序。首先,審判人員傳司法鑑定人到庭;隨後,審判人員審查司法鑑定人的身份信息、執業資質等情況;再後,審判長告知出庭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4、出庭質證
申請出庭作證或質證方首先向鑑定人詢問,然後由對方詢問,法官只在必要時對鑑定人作一些補充性的詢問。鑑定人在法庭上必須陳述所作鑑定結論的根據、過程和科學基礎,回答相關各方提出的疑問,司法鑑定人在法庭上對案件公訴人、辯護人、當事人、代理人、法官以及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依照法律程序對作為證據的鑑定意見提出的有關問題應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如實回答。
5、核對筆錄
法庭質證完畢後,審判長宣佈鑑定人退庭時,鑑定人即可退出法庭並在庭外等候,待庭審結束後核對庭審筆錄、簽字。鑑定人對質證筆錄應仔細閲讀,如果沒有錯誤,即可簽名。如有錯誤,提請法官改正筆錄。筆錄改正後,再簽名。
如何堅持申請重新鑑定。
如果因鑑定結論錯誤不服而要推翻,則一定要堅持申請重新鑑定。那麼取得法官對重新鑑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當事人就不能單純的只是提出申請,而要圍繞重新鑑定申請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儘量蒐集證據,要盡其所能。比如對鑑定結論提出充分有據合法合理的異議,包括針對鑑定程序和鑑定結果等等。
這方面,可以參考的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內容,以及第2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等內容。
但“何謂“鑑定程序嚴重違法”、“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無明確和具體的標準。所以就大有文章可做,完全在於當事人自己的努力了。聘請專業律師就顯得尤為重要。比如,有些當事人在提出重新鑑定申請後並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或者提出了充分的理由而法官並不支持。那麼可能最終會放棄重新鑑定申請,或者無奈得同意不滿意的鑑定結論。很多當事人不懂得可以利用依法申請法官迴避或者投訴的手段來達到重新鑑定的目的。
如果是訴訟需要而必須由鑑定人親自講解已得出的鑑定結論是可以通過申請或者由法官要求出庭的,因為鑑定機構的設立就是為了幫助審判過程中的專業性疑難問題的解決。如果對申請鑑定的手續有什麼疑惑可以詢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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