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人必須出庭作證嗎
為了有效地保障和規範鑑定人在民事訴訟上所從事的鑑定活動以及鑑定人能夠及時、順利地開展鑑定活動,新民訴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鑑定人有權瞭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意見,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有關當事人應當根據鑑定人的要求,將其掌握、控制的所有對鑑定活動的開展所必需的物件材料或其他相關資料交予鑑定人。這種交予鑑定人的行為,實際上是向法庭提交,因為,鑑定人從事的鑑定活動是法庭從事案件審理活動的一個必要的組成部分。有關當事人必須及時提交,否則會妨礙這種證據調查活動的開展。鑑定人是以其特別知識、經驗、技能而進行直接發問,自然較之於缺乏這些相應的知識、經驗、技能的法官的發問,更能切中主題、符合其鑑定的需要。
在形式要件上,根據新民訴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意見,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這也是鑑定人的義務,是有關鑑定意見產生了預期法律效力的前提條件。
-
民事訴訟法中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定是什麼?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具體來説,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都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這就是“誰主張,誰舉證...
-
信用卡詐騙罪如何質證
律師解析:1、當事人及代理人,收到對方的證據後,應當緊密溝通,圍繞證據的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認真分析,形成基本的質證觀點。2、要逐一對對方的證據提出的質證意見,形成文字,類似於我們的證據清單一樣,以便開庭過程中有所準備,在庭審後可以根據庭審情況的變...
-
我國民事訴訟中一般舉證的原則是什麼?
(一)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即原告對自己提出的訴訟以及有關事實負舉證責任;被告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提出反訴也要舉證加以證明;第三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或請求,也應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
-
民事訴訟法舉證有效期是多久?
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