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罪與招搖撞騙行為表現是怎樣的
一、招搖撞騙罪與招搖撞騙行為表現是怎樣的
招搖撞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施行了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三種情況:第一,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第二,職務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職務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第三,某一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另一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招搖撞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施行了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三種情況:
第一,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第二,職務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職務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第三,某一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另一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關於想象競合犯,如果招搖撞騙騙取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根據罪行相適應的原則,應當按照法條競合的原則,在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之間擇一重罪處斷,而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另外,根據本條規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按照招搖撞騙罪從重處罰。
二、構成招搖撞騙罪的行為有哪些
招搖撞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的行為。所謂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不單是指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且也包括此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他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例如普通機關的行政幹部冒充公安機關的幹部,普通國家幹部冒充高級職務的國家幹部等。如果行為人冒充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如冒充黨團員、高幹子弟、烈士子弟、私營或集體企業單位的管理人員、採購員等。進行招搖撞騙活動的,不能構成本罪,達到犯罪程度的可能構成詐騙罪或其他犯罪。
(2)行為人必須具有招搖撞騙的行為,即行為人要以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或職稱,招搖炫耀,利用人民羣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信任,實施了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所謂招搖撞騙,即到處行騙,因而構成犯罪的行為。一般都具有連續性、多次性的特點。上述兩種要素必同時具備並存在有機的聯繫,才符合招搖撞騙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為人出於虛榮心僅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但並未藉此實施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不構成招搖撞騙罪。如果行為人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但並未藉此實施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不構成招搖撞騙罪。如果行為人既有冒充國工作人員的行為,又有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但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未以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手段的,即兩行為之間不存在有機聯繫的,也不構成招搖撞騙罪,其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可能構成其他犯罪。
綜上所述,對於招搖撞騙罪中的招搖撞騙的行為和一般的詐騙罪行為是不一樣的,而招搖撞騙是一個獨立的罪名,行為人在冒充和自己身份不一致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實施行騙行為,即認定為招搖撞騙罪,公安機關會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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