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招搖撞騙和招搖撞騙罪區別是什麼?
一、治安招搖撞騙和招搖撞騙罪區別是什麼?
招搖撞騙行為和招搖撞騙罪有共同的行為方式,二者的區別在於:
1、行為的情節和危害後果的不同,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嚴重,危害較大的,則構成招搖撞騙罪,應依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2、冒充的對象不一樣,招搖撞騙罪冒充的對象僅限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招搖撞騙行為的冒充對象除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外,還包括醫生、記者、教授等其他人員。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招搖撞騙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應當立案。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原則上就應當以犯罪論處,應當立案偵查。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非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均可構成本罪。
三、招搖撞騙罪客觀表現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的行為。所謂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不單是指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且也包括此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他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例如普通機關的行政幹部冒充公安機關的幹部,普通國家幹部冒充高級職務的國家幹部等。
2、行為人必須具有招搖撞騙的行為,即行為人要以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或職稱,招搖炫耀,利用人民羣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信任,實施了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綜上所述,招搖撞騙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及觸犯法律法規不同,可以區分為治安案件和刑事犯罪,對於招搖撞騙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對違法人員治安拘留或者罰款。而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話,犯罪嫌疑人最高可以面臨十年徒刑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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