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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第八十條 逮捕的權限劃分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