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防衞的適用條件
關於無限防衞權的適用是否應受到一定條件約束,理論界存在爭議。有學者認為刑法第20條第3款系注意規定而非特別規定的觀點,即主張該款設置的目的就是要提醒司法人員注意,不要把針對嚴重暴力犯罪的正當防衞行為誤作防衞過當處理。
但該款並不能脱離於前兩款規定而單獨存在,而應以前兩款為前提,即無限防衞權的行使必須受到防衞限度條件的約束。
從立法體例上看,第20條第1款規定了正當防衞的基本概念,第2款與第3款相對第1款而言均屬於注意規定,即提醒人們什麼情況下屬於防衞過當,什麼情況下不屬於防衞過當。而第3款相對於第2款而言則應屬於特殊規定,如果此時仍要求第3款受第2款規定的限度條件的約束,那麼此款也毫無實際意義可言。
在司法實踐中,一旦發現侵害人存在第3款規定的暴力犯罪行為,無需運用上文所述裁判方法即可直接判定正當防衞行為成立。
《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衞】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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