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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前補發工資該怎麼處理

仲裁2.54W

一、仲裁裁決前補發工資該怎麼處理?

仲裁裁決前補發工資該怎麼處理

1、如果全部仲裁請求已經履行,申請人即勞動者可以申請撤訴。也可以直接撤訴。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29條規定:“仲裁庭作出裁決前,申訴人申請撤訴的,仲裁庭審查後決定其撤訴是否成立。仲裁決定須在7日內完成”。

3、申訴人申請撤訴是申訴人的一種權利,是申請人對仲裁權利的積極處分。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必須是申訴人或經申訴人特別授權的代理人,以及有仲裁行為能力申訴人的法定代理人。

4、必須是在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案件以後、仲裁調解或裁決之前;必須出自本人真實意願並符合法律規定,不得侵犯對方當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規避法律。符合上述條件,撤訴才能成立,仲裁庭才能批准撤訴。同意撤訴應制作仲裁決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5、按撤訴處理,是指雖然申訴人沒提出撤訴申請,但其在仲裁中的一些行為實際上已經表明他不願意繼續進行仲裁仲裁庭視為撤訴。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 26條規定,存在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勞動爭議仲裁庭即可按撤訴處理:

一是申訴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二是申訴人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二、 勞動爭議仲裁要先行調解嗎?

1、先行調解的確是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的原則和程序。

2、勞動爭議仲裁調解,其目的是為妥善解決勞動糾紛,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調解有利於改善爭議雙方的關係。在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不傷感情,減少對立,既有利於爭議的解決,也有利於日後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

3、調解不僅不是浪費時間,還有利於及時解決爭議。勞動爭議仲裁機關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一旦調解成功,就能及時化解矛盾,大大縮短勞動爭議仲裁時間,以免矛盾激化。

4、調解達成的協議,因為是在雙方當事人自願、認同的基礎上達成的,也便於履行。調解書一經送達即產生法律效力,其效力與仲裁裁決相同,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一經達成調解協議並收到調解書,爭議的處理程序即告終止,當事人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樣,既可以減少仲裁和訴訟程序,也可以節約當事人的人力和財力。

5、當然,你不同意調解,這是你的權利。經過先行調解程序,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雖已達成協議但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均為調解不成。調解不成的,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8條的規定,仲裁庭會及時裁決的。

綜上所述,依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上訴人接到仲裁庭書面通知,沒有到庭的,又沒有正當理由的,勞動爭議仲裁庭可以撤訴。上訴人沒有徵得仲裁庭的同意,私自中途退出仲裁庭的,勞動爭議仲裁庭可以撤銷訴訟,申訴人有撤訴的權利,仲裁裁決之前,當事人真實意願,符合法律規定,可以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