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合同快到期,怎麼解聘?
物業合同快到期雙方可以協商之後解聘,我國目前的各小區,一般都是有物業的,為了使得業主的安全有保障,我國法律也規定了,物業需要進行考核,對於考核不過,或者是物業合同到期,此時是可以直接與目前的物業解除物業合同的。
一、物業合同快到期,怎麼解聘?
物業合同快到期雙方可以協商之後解聘。
1、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中規定,業主通過業主大會共同決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2、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3、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以上是《物業管理條例》中相關條文。
實際操作中如果有業主委員會的話在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前三個月可以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就物業服務合同續聘或解聘進行表決,達到雙過半即可。然後根據業主大會表決情況進行續聘或解聘,如果解聘的話可以通過招投標進行物業服務企業選聘。
如果沒有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合同是建設單位和物業公司籤的合同,在沒有業委會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前一般
二、物業合同期滿續簽合同有什麼要求
1、按照《業主大會規程》成立業主大會;
2、由業主大會按照《物業管理條例》解聘、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3、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4、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情況是順延,直到業主委員會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止。
物業合同快要到期時,可以先召開物業大會,由參加該會議的各成員選擇是否與目前的物業公司續簽合同。在召開會議之後,若是決定罷免尋找新的合作方,此時也可以選擇在協商之後,與目前的物業公司解除物業合同,由於合同已經到期,故此物業合同的解除一般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小區業委會的選舉方式可以由小區全體業主投票產生同時也是可以根據小區業主大會約定的規則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也是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和維護小區業主的各項權益,同時也是要定期的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來報告物業管理的具體情況,並監督和規範物業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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