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怎麼解除?
樓盤在開始預售的時候,開發商會和物業公司簽訂前期物業合同,因為樓盤的銷售還是處於一個不可預知的狀態,而前期開發商也需要由物業公司針對已經購房的業主提供一定的服務,所以一般前期物業合同的期限都不會太長。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的就是,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怎麼解除?
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怎麼解除?
雙方協商按照規定解除即可。
1、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中規定,業主通過業主大會共同決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2、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3、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二、物業合同期滿續簽合同有什麼要求?
1、按照《業主大會規程》成立業主大會
2、由業主大會按照《物業管理條例》解聘、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3、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4、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情況是順延,直到業主委員會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止。
由此可見,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以後有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按照合同當中的約定解除合同就可以。後期再次簽訂新的物業合同的時候是需要經過業主大會的同意的,因為對於物業公司業主是有選擇的權利的。並且後期的物業公司是需要通過招標的方式來進行選擇的,後期物業合同的條款將更加的全面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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