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證言的法律效力是怎麼規定的
一、證人證言的法律效力是怎麼規定的?
證人證言的法律效力是經過質證的證言才能作為定罪依據。由於受主客觀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證言可能真實、不完全真實或完全不真實,收集、運用時必須注意對其來源、形成過程及內容;
結合案件的情況和其他證據進行認真的審查,並在法庭上經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經查證屬實,方能作為定案處理的根據。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二、刑事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三、嫌疑人不認罪能定罪嗎?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總之,任何一起刑事案件定罪的證據絕對不可能只有證人證言,應該是司法機關收集的其他證據跟證人的證言都完全吻合,這樣的話,證人證言才可以被採納。只有證人證言也屬於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如果只有口供是沒辦法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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