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證言與傳聞證據規則的要求分別是什麼?
一、證人證言的要求是什麼?
根據法律的規定,具體講,可以作為定案根據的證人證言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無論是公訴人、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證人還是被告人、辯護人一方提出的證人所作的證言,在法庭上都要當庭經過雙方的訊問和對質、證明,雙方都可以對證言的具體內容與相關情況提出問題,對證言中不真實或者存在疑問的地方提出問題和反駁意見。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證人證言的全面性、真實客觀性。
2、證人證言要作為定案的根據,應當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進行綜合的比較、印證,以確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實際情況。各方證人的證言和不同的證人的證言會有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之處,法庭必須要鑑別、比較,去偽存真,而不能只聽一面之辭。
3、證人證言要經過查證屬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對於證人證言反映的情況是否確實還要經過調查,運用調查、詢問、技術鑑定等手段,綜合分析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以及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鑑定結論等其他證據,排除其中的疑點,最終確定證人證言的真實可信性。
二、傳聞證據規則的要求是什麼?
傳聞證據規則是英美證據法中最重要的證據規則之一,它原則上在審判中排除傳聞證據要求,證人證言須在法庭上接受檢驗,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時才允許採納庭外陳述。對於中國司法實踐中存在的證人不願作證、審判中大量使用書面證言的問題,該規則具有可資借鑑的意義。在中國的刑事訴訟中,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訴訟的對抗性,必須根據實際情況確立合理的傳聞證據規則,並規定適當的例外。其有如下要求:
1、轉述他人見聞的陳述不能作為證據
2、證人的書面陳述原則上也應排除
3、證人只能就自己親身耳聞目睹的情況作證
三、設立傳聞證據規則是什麼呢?
關於設立傳聞證據規則的理由,存在着諸多説法。英美傳統經驗認為,證人陳述證言通常必須遵守三大條件:宣誓、到庭以及接受交叉詢問。有人認為,“為保證能遵守這三個理想條件,才設置了傳聞證據規則”。由於英美法系對傳統的宣誓義務有了放寬,證人不宣誓也可以提供證言,所以宣誓並不能構成排除傳聞的理由。筆者認為,傳聞證據存在的首要風險可能是存在陳述虛假的危險,這應當是排除傳聞證據的最初理由。這可以通過上文所述傳聞證據的形成過程來理解。
確立傳聞證據規則的第二個理由,是與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相關的。英美法系國家庭審採用對抗式,證據由一方提出,而由另一方進行反駁,對證人的交叉詢問可以説是其中最重要也是最精彩的一環。特別是反詢問,通過質疑證人的可靠性、揭露證言的虛假性,能夠更好地發現事實的真相。如果採納傳聞證據,原陳述人就不用出庭作證,另一方當事人就不能(通過律師)對他進行反詢問,其感知能力、記憶能力、語言表達能力以及是否誠實都得不到審查,而這些都是構成證言可靠性的基本元素。
綜上所述,不知您是否瞭解了證人證言與傳聞證據規則的區分呢。傳聞證據規則的要求是排除證人自己的書面説明,排除轉述別人看到的聽到的,用證人自己可以實際看到的聽到的。既然證人證言是證人自己主觀看法,那麼必須接受法院的的檢查。這些只是證人證言與傳聞證據規則一部分小知識,更多的相關法律知識可以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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