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人證言的效力怎樣的
證人證言是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法定證據之一,但是由於其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因此對於它的效力問題一直都有爭論。那麼,證人證言的效力到底是怎樣的了?請看下文本站小編介紹。
一、證人證言的效力是怎樣的
證人證言是證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況向法院所作的陳述。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言並且經過查實後,才能作為定案根據。”
因此,證人證言作為我國法定證據之一,具有證明力,但是證人證言必須經過當庭質證後,它的效力才能得到法院的採信。
二、對證人證言如何認證
(一)要注意證人證言的來源是否合法
證人證言來源是否合法,也就是對證據能力的審查,看它是否有準入資格。要強調自願性原則,看證人是否自願作證,還是公安人員採取逼供、誘供、欺騙的方法取得證據。用非自願方法取得的證言,屬於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應一律排除。這是由言詞證據易變化、易受取證方式影響的特點決定的。
(二)要注意審查證人與被告人或案件結果有無利害關係
證人與被告人或案件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作出的關係到被告人有罪、無罪、罪輕或罪重的證言,它的證明力有限,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使用,必須有其他的證據進行補強。
(三)要考慮證人作證時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響
要考慮證人是否收到威脅、引誘等、證人的品格是否良好,有無劣跡等等。這些因素都要綜合考慮,以判斷證言真偽。
(四)要注意言詞證據之間合理矛盾的存在
如果多個證人之間,證人與被告人或被害人之間,就同一事件的任何細節的回憶和描述都相當一致,這是不符合人的記憶規律的,尤其是人們在遇到突發的事件時。許多案件中常見就某一情節,多個言詞證據之間存在不少矛盾,有時矛盾還比較大,如對同一輛車的回憶有人説是紅,有人説是綠,但只要能證明同樣的時間和地點確有這樣一輛車存在,並與其他的證據相印證,這樣也可以達到證明標準。其實這種有矛盾的言詞證據,證明力反倒較強。
因此,證人證言作為證據是具有證明效力的,只是它必須要在法庭上經過質證,才能得到法院的採信。如果你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登陸本站網站諮詢在線律師,他們將為你提供更加全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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