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怎樣的?
一、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就是指在審理案件時,必須要到達一定的程度。
證明標準是指司法工作人員查明案件事實、當事人證明案件事實需要達到的程度。對司法工作人員來説,對案件事實的證明沒有達到證明標準而認定的,屬於違法;對承擔證明責任的當事人來説,對案件事實的證明沒有達到證明標準的,應當承擔敗訴的責任。訴訟中,如果待證事實沒有達到證明標準時,該待證事實就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已達到證明標準時,法院就應當以該事實為裁判的依據。我國民事訴訟理論界及實踐界長期所堅持的證明標準一般稱之為"客觀真實"標準。按該標準,民事訴訟當中的舉證責任方必須將其主張的事實證明到一個"百分之百的確信"且無一點疑問的程度以後方能卸除其舉證責任。這是一個要求很高的標準。
二、證明標準的特徵
證明標準有以下特徵:
1、證明標準是主觀的,這是因為任何標準都是人制定的併為人所用,選擇一個什麼樣的標準必須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例如,墮胎在一些國家是犯罪而在另一些國家卻是一項可以自由行使的權利,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差別呢?就是因為人們的價值觀不同從而導致了評價同一事物或行為標準上的差異。同時標準的適用也離不開人的主觀因素,因為標準本身不能去主動評價客體,評價只能是人的一項有意識、有目的的活動,離開了主體標準就無法與被評價物發生聯繫。
2、標準應當是確定的,標準的確定性意味着他不是朝令夕改、變化無常的,我們可以認識它、把握它,這也是使用標準去衡量事物的前提。人們之所以需要標準的原因之一就在於有了它,我們就可以用同一尺度去評價事物。
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就是指要達到的一定程度,也就是説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對案件審理的必須達到一定的程度才可以算是查明事實,才能對案件進行判決,而當事人提出證據時,該證據也必須達到一定的程度,然後才可以證明一定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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