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移送退費怎麼辦理?
一、管轄權移送退費怎麼辦理?
對於案件被原審法院因管轄權而移送其他法院審理的,對於原告已經繳納的訴訟費用,處理方式有二種:
1、由原審法院負責將已經收取的訴訟費用隨案件一併移送管轄法院,不再退回原告。
2、由原審法院將收取的訴訟費用退還原告,由原告自行向管轄法院交納訴訟費用。
而如果法院退訴訟費用的,可由當事人直接與原審法院的承辦法官或書記員聯繫,由其開具退訴訟費用的單子,再按法院有關訴訟費用退費的具體規定,在辦理好退費審批手續後,即可將以前所交納的訴訟費用退還原告。
二、移送管轄的適用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據此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同時,還必須正確理解本條所規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義,才能正確認識和適用移送管轄。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對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
以上就是管轄權移送的相關法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如果對相關情況不能認定的,可以向法院的工作人員諮詢辦理,但也可以在管轄權移送的過程中,將訴訟費一併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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