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證明標準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證明標準是什麼?
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證明標準是: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依法作出裁判。民事訴訟的規律決定所依據的事實,除免證事實外,都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二、質證應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1、合法
要根據法律規定進行,做到言出法隨,嚴禁用威脅、欺騙、引誘等非法手段逼取、套取證言進行質證。
2、求疑
質證的對象,必須是有疑問的證據。質證要言之有據,不能信口開河。
3、有利
必須有利於實現代理目的,有利於獲取反映案件真實情況的證言,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為代理活動確立充分確實的證據。總之,要有利於已方當事人。
三、民事訴訟法的舉證期限如何確定?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證明標準,又稱“證明要求”,是指法律要求的訴訟證明中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所要達到的程度。我國訴訟中大部分情況是“誰主張誰舉證”,民事訴訟中的證據證明標準在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有着規定,同時法官也應當有自己合理靈活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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