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58條解釋的詳細內容是什麼?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作為我國處理民事糾紛的重要法律,正和民法通則一樣,規範着社會的民事行為。可是,因為158條涉及到附加條件的問題,許多人都有了解的必要。那麼,《民法典》第158條解釋的詳細內容是什麼?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法條原文: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按照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相關解讀:
一、所謂條件是指未來的不確定事件。對條件的理解,需要掌握如下兩點:
1.條件僅僅是法律行為生效的附款,但絕對不是法律行為生效的要件。
2.法律意義上的條件必須是指未來的、不確定事件,現實生活中很多習慣用語,比如支付條件、發貨條件,都不是第158條意義上的條件。這也是與期限的區別。如果當事人就已經發生,但雙方卻不知情的事件作為條件,此時雖然不是第158條所稱條件,但卻可以類推適用條件的規定。因為條件設置的目的就是用雙方不能確定是事件決定法律行為的效力,以便法律行為適應未來的發展,即使該事件已經發生,但雙方均不知情,也不違反其真意。
二、法律行為附加條件,主要有兩個目的:
1、在締結法律行為時即考慮到未來可能發生的狀況,以便法律行為適應未來發展。
2、將條件納入法律行為還有助於向通過法律行為收益的人施加影響,使其按照條件的要求行為。
三、除上述內容外,還需要掌握如下兩點:
1、法律行為原則上都可以附條件,但有些不可。
(1)從公共利益出發,身份行為(比如結婚)不得附條件,《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可見結婚既不得附條件,也不得附期限;
(2)從表示受領人的利益出發,介入他人財產關係的單方法律行為不可附條件,比如形成權(解除權、終止權、抵銷權)的行使等。就(2)而言,既然這種行為不得附條件,旨在保護表示受領人,如果表示受領人自願放棄保護或不值得保護再或者條件成就與否完全取決於表示受領人,那麼這類行為也可以附條件,比如代理權授予行為。
2、條件分為停止條件(延緩條件)與解除條件兩種類型。就前者,條件成就前,法律行為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直到條件成就後,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就後者而言,法律行為一經締結,即刻發生效力,但是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效力停止。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民法典》158條概括了民事法律行為附加條件的具體情形,但是其司法解釋則明確的指出了附加條件的具體注意事項,還提及了幾種不能附加條件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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