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糾紛單位不理怎麼處理
一、工傷糾紛單位不理怎麼處理
工傷後單位一直不處理,不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者或者其親屬可以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之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結果出來後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請求用人單位承擔因工傷所支出的各項費用。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職工認定工傷後享受哪些待遇
職工被確認為工傷後,在評定傷殘等級前享受以下待遇:
1、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補助費。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3、交通、食宿費用。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4、康復性治療的費用。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輔助器具費用。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6、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7、工資福利。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三、工傷的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工傷的處理程序是:
1、立即向當地工傷保險管理機構填報工傷死亡報告,提請工傷認定。發生死亡事故,勞動監察、安全管理、公安監察會介入調查,確定責任,待工傷認定後進行後續事務流程。
2、用人單位必須是為員工購買了工傷保險的,勞動部門才會受理工傷認定,符合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費用。如果沒有購買工傷保險,所有費用由用工單位承擔。
3、用人單位如果沒有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可以同死亡者家屬進行協商,可以參照人身損害賠償規定進行處理。一般情況下人身損害賠償高於工傷死亡一次性補助。
工傷後單位一直不處理,不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者或者其親屬可以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之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以上就是關於工傷糾紛單位不理怎麼處理的相關介紹。通過上述文章內容希望能夠解答您的問題,如果您對此還有疑問,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專業律師可在線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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