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用工合同糾紛?
一、如何解決用工合同糾紛?
發生勞動合同糾紛,首先,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申請第三方機構(例如工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等)進行調解;其次,對於用人單位的違法用工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用工行為地的勞動監察機構進行投訴舉報,要求處理;但是這兩種方式不是必須的前置程序,發生勞動合同糾紛時,勞動者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註冊地或者用工行為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後的十五日內向有管轄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申請勞動仲裁是向法院訴訟的前置程序。
勞動合同糾紛涉及到的範圍是十分廣泛的,其中不見得所有的糾紛都在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處理範圍內。若遇到不屬於勞動仲裁委管轄的勞動合同糾紛,當事人不妨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時勞動仲裁併非勞動訴訟的前置程序,因而不需要先經過勞動仲裁委的處理,直接提起勞動訴訟符合條件,就會得到受理。
二、勞動者維權應保留哪些證據
勞動者在平時工作中,應注意保留以下主要證據:
1、來源於用人單位的證據,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工資條、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的收條、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書、出勤記錄等;
2、來源於其他主體的證據,如職業中介機構的收費字據等;
3、來源於有關社會機構的證據,如發生工傷或職業病後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寄出舉報材料的郵局回執;
4、來源於勞動保障部門的證據,如勞動保障部門告知投訴受理結果或者查處結果的通知書等。
在我國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糾紛的時候,此時是可以選擇法定的糾紛處理方式中的任何一種來處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的,但如果是運用準司法程序或者是司法程序處理相關的糾紛事項的,要注意案件證據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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