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工傷保險工傷待遇糾紛如何進行處理
一、沒有工傷保險工傷待遇糾紛如何進行處理?
沒有工傷保險工傷待遇糾紛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沒有工傷保險的,應該由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二、員工在哪些情形下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三、沒有工傷保險工傷待遇糾紛的仲裁流程有哪些?
1、提交申請書。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説明理由。
3、開庭審理。
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跟用人單位之間因工傷賠償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仲裁機構的管轄範圍。不過,通過勞動仲裁處理工傷待遇糾紛的,員工一定要提供工傷認定書,如果工傷造成殘疾,還要提供工傷傷殘鑑定書,如果沒有這些證據材料,員工不能享受相關的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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