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適合獨任審判制度
一、哪些案件適合獨任審判制度?
1、基層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一審案件;
2、特別程序(選民資格和重大疑難案件除外);
3、非訟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權判決程序除外)
二、刑事訴訟獨任審判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七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審判人員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第二百一十八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
三、獨任制有哪些法律特徵?
第一,它能夠較好的體現法官審判的獨立性,能有效保證法官個人審判意志不受外界的干預。對獨任製法官而言,一人獨任審理將意味着由個人承擔全部的審判責任,從而有利於加強責任心;同時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投入審判的法官,由此也節約了國家的審判成本和審判資源。
第二,獨任制缺少其他法官的共同討論和同行的監督,獨任制審理時出現審判失誤的可能性相對要大一些。
四、獨任制審理的民事糾紛可以上訴嗎?
獨任制審理的民事糾紛可以上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上訴權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總的來説,適合獨任審判制度的案件比較特殊,比如民事糾紛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案情特別簡單的民事糾紛才會用簡易程序審理,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話,一般都是獨任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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