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刑事再審有什麼條件?
一、申請刑事再審有什麼條件?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同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確有錯誤的時候,也可以啟動再審程序。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需滿足以下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2、各級法院、檢察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二、不能申請再審的案件
下列案件不能申請再審:
1.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超過兩年的案件;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沒有新的證據的案件。
刑事案件一般是兩審終審制,所以説在二審法院做出了判決之後,那麼就會馬上生效。不過之後可能案件確實存在一些問題,比如説有證據證明之前的判決、裁定結果是有錯誤的,那在規定的時間之內,也是可以申請再審,也就是我們説的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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